12人受审!阜阳一法院公开审理!

近日
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被告人崔某某等12人
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12人受审!阜阳一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系帮助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
网络违法犯罪资金
转账洗钱的情况下
通过提供银行卡、实际操作转账等行为
帮助境外网络犯罪活动洗钱
同时部分被告人将冻结在银行卡内的
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取出并占为己有
12人受审!阜阳一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中
崔某某等8人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庭审后将择期宣判

出租、出售、出借
购买个人银行账户
手机卡和各类支付账户
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蝇头小利
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
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
后果也非常严重

骗子为什么要想方设法来收卡?

所谓的“两卡”是指银行卡和电话卡。其中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储蓄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和收款码)。

因电话卡和银行卡需实名开户,因此犯罪分子无法大量注册开户,所以只能高价收购“两卡”,而不少群众因贪图小利而出租、售借、出售自己的“两卡”。

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提醒广大市民
尤其是学生
出售、收购银行卡、电话卡
属于违法犯罪
一旦发现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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