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小上海商场、新华街片区等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界首小上海商场、新华街片区等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界首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改善西城小上海商场连片综合体的经营及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满足被征收人安置的多样性选择,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项目的正常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现就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电话(传真):0558-4812179
邮箱:545949289@qq.com
邮寄地址:界首市西城街道人民路419号房地产发展中心邮编:236500
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2023年5月23日
具体方案如下
征收范围
前进街以西,中原路以南,生产街以东,南至沙颍河护堤
项目分为2期(先行实施第一期,第二期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1期:
人民路以南:小上海商场、中医院、工人医院、(包含老市委家属院第11号楼)。
界首小上海商场、新华街片区等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2期:新华街片区。

对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一)证件齐全且有效的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三证齐全的(房地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按依法登记房屋的面积认定。

(二)部分有效证件房屋的奖励认定
具有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视为合法面积给予认定。转让房地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则上对原房主进行补偿,但考虑到系一户一宅房屋用于实际居住,且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可以与现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不享受拥有证件的奖励。

(三)2006年航拍图有记载房屋的奖励认定
2006年4月30日航拍平面图有记载并与航拍图面积相符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四)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的奖励认定:在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期间所建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的8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1.5倍计算。

(五)对于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建成房屋且系一户一宅的奖励认定:
1.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旧房拆掉新房尚未建成的房屋(无建成面积不予补偿),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个人申请、社区审核、征收工作组研究,具有2口人一户的可购买70平方米安置房,三口人以上一户的可购买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80%部分价格按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剩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4500元计算。
2.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完工(楼已封顶)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的6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计算。
(六)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按其他建筑处理。
(七)在征收期间突击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一切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均不予补偿。

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

征收补偿标准及选房办法
(一)房票安置:
按“界首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被征收人可在房产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房。

(二)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

(三)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为70、90、120平方米三种套型)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70 平方米,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可选择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 120 平方米,可选择 120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
4、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实行一户一宅、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
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500元购买。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明珠嘉园。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时发放的安置房序号为准,按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30个月;30个月后不能交房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为24个月。

奖励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
1.在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房票安置且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选择房票安置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0元,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选择房票安置合法面积每平方奖励200元,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2.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3.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4.无房产证但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未改变的,按合法房屋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80元,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5.房票安置: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

6.货币补偿: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7.回购旧房: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回收奖励。被征收房屋由西城街道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统一实施拆除。

(二)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奖励;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奖励;超过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其他建筑
为最大限度地照顾被征收户的利益,对认定的其他建筑作如下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600元给予自拆奖励,砖瓦结构每平方米按500元给予自拆奖励,砖木结构按每平方按400元给予自拆奖励,其他房屋按每平米100-300元给予自拆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一律不给予自拆补贴,并依法实施拆除。

门面房部分
门面房的认定
沿街门面房的认定:是指沿街一层具有独立结构用于经营的房屋。
门面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与第一部分住房部分相同。

补偿方式

小上海商场的门面房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门面房货币补偿价格
由按评估程序选出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门面房产权调换地址和选房办法
1.选择门面房产权置换的居民,可在明珠嘉园和复兴西路安置区门面房任意选择,新安置门面房的价格,按当年商铺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门面房的选择,按照征收时发放的安置房序号依次选择。

2.被征收人在选择门面房时各房各价,价格均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门面房和新安置门面房实行差价互补。
选择期房,一次性支付3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8元)。选择现房,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8元)。
门面房超过30个月未安置的,按照门面房合法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征收门面房的补偿认定
(一)三证齐全的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三证齐全的(房地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且房产证标注为经营的,按依法登记房屋面积一层评估价的100%予以认定。
(二)只有房产证或有规划、土地(一证或两证,包括有其他有效证件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一层视为合法面积给予评估价的100%认定。
(三)未有房屋、土地、规划手续,但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的,按95%认定合法面积,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一层面积给予合法面积100%奖励认定。

对住改非房屋的奖励认定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用房(仅限一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原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20%奖励。
房屋征收方案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奖励
1. 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按时搬出的按被征收门面房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给予6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按时搬出的按被征收门面房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给予2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2.产权调换: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产权调换且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门面房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门面房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3.三证齐全的,按一层门面房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对有房产证和其他有效证件并缴纳城市综合配套费的,按一层门面房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4.无房产证件,但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未改变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如能积极配合征收工作,按门面房合法面积每平方给予80元的奖励。
5.货币补偿: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6.回购旧房:对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回收奖励。被征收房屋由西城街道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统一实施拆除。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所有用于经营的一层门面房,房屋征收方案作出时仍在经营且连续经营满一年以上,营业执照注明的营业地点和房屋相一致。停产停业损失按一层合法面积市场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如果没有上述合法证件,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一层合法面积评估价的5%一次性奖励。

搬迁补偿费
征收沿街门面房搬迁补偿费按照一层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

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作出对征收补偿决定。

其他有关规定
(一)征收过程中,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房屋状况、评估报告、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及房地产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办事,实行阳光操作,既要保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本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决不允许任何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若有此行为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征收单位要依法实施阳光征收,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的进行。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依据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六)本方案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和西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经市政府城建联席会通过后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和西城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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