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
一物业公司被判返还小区业委会
小区内公共收益费用共计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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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该条款明确了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及分配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对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进行明确。能够有效治理开发商或物业服务人利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入未用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不规范行为,为业主因公共收益不当使用而利益受到损失时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小物业,大民生。物业问题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难点。法院判决支持业委会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让小区公共收益变为“明白账”,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