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1100 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120 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977.5 元,退赔被害人胡某某1130.7 元。
被告人郭某某发财心切,干起了盗窃勾当。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界首市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228.2元。
2021年11月29日,在界首市中南商贸城D区,郭某某将被害人赵某停在楼下的一辆黑色奔驰车内的五包香烟、120元现金盗走。2022年3月5日,在界首市迎祥街42号附近,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在胡同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77.5 元。 2022年5月5日,在界首市迎祥街君子兰理发店东侧,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130.7元。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