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有过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陈某军出狱后理应遵纪守法、好好做人,然而,利欲熏心的他却又干起了违法犯罪勾当。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军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69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军已经退出赃款6900元。
2022年7月31日,王某军(另案处理)在界首市泉阳镇富民路某生活用品批发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红的红色福田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并卖给被告人陈某军,被告人陈某军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依然收购。经界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640元。
2022年8月7日,王某军在界首市泉阳镇富民路西头,将被害人王某会的蓝色长锐牌电瓶三轮车盗走并卖给被告人陈某军,被告人陈某军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依然收购。经界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00元。
2022年9月1日,王某军在界首市泉阳镇街上界首市某鞋厂门口,将被害人王某侠的灰色五羊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并卖给被告人陈某军,被告人陈某军在明知该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依然收购。经界首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60元。
界首法院审理后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军为谋取不当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军有刑事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军主动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界首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可对被告人陈某军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