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界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卷的作案工具老虎钳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邹某某系太和县人,是一名90后,他好逸恶劳,无所事事,为了攫取不义之财供其挥霍,他瞅准了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内电瓶的“商机”。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在安徽省界首市田营镇工业园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内电瓶,价值共计5230元。
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来到界首市田营镇工业园区轰达公司西门,将被害人马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843元。2023年3月9日,被告人邹某某至天能公司一期南门,将被害人胡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751元。 2023年3 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至奔腾物流园门口,将被害人田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067元。2023 年3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至华森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65元。2023年3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至鑫龙粮机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841元。 2023年3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至南都华宇公司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电动三轮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1077元。
界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系多次盗窃,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