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西城一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界首市西城科技园老旧区提升改造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西城科技园老旧区改造,提升园区产业发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项目的正常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名称
西城科技园区老旧区提升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养城大道
北至:洛阜铁路
南至:园艺路
西至:河南省省界(说明:范围内的低效能企业)
大体位置示意图
界首西城一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三、征收主体
1、征收主体:界首市人民政府
2、征收单位: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3、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4、委托征收实施单位:界首市西城街道办事处
5、配合实施单位: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城科技园管理服务中心

四、 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西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进行约定;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报市政府,通过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确定。

五、土地补偿(院落)
根据土地性质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六、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轻钢厂房的合法性认定及补偿
1、征收范围内房屋根据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予以认定。
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按评估价补偿;
轻钢厂房按重置价的 1.5倍计算;
2013 年9月30日航拍图无记载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如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与适当补助。

2、航拍图无记载的轻钢厂房按照重置价予以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于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足额缴纳各项税收的企业,按合法房屋及轻钢厂房的总评估价的 10%予以补偿。
2、因相关证件或手续不全,但确实从事生产经营的,如积极配合征收工作,能够提供正常生产经营证明的,可按合法房屋及轻钢厂房的总评估价的10%予以补偿;不能配合征收工作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八、货物搬迁费及机械搬迁费补偿
1、货物搬迁费按合法房屋及轻钢厂房每平方5元予以补偿。
2、机械搬迁费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九、回购房屋及轻钢厂房
对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及轻钢厂房的,房屋及轻钢厂房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回收奖励。被征收房屋及轻钢厂房由西城街道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统一实施拆除。

十、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

十一、奖励标准
1、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砖混、砖木)每平方米给予200 元奖励;轻钢厂房每平方米给予100元奖励。
2、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第一阶段内积极配合并签订协议,2013年9月30 日航拍图无记载的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补贴。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500 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400元,其他构筑物每平方米50-200元。
3、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合法房屋面积(砖混、砖木)每平方米给予100 元奖励;轻钢厂房每平方给予50元奖励。
4、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第二阶段内积极配合签订协议,2013年9月30日航拍无记载的房屋及构筑物给予补贴。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 300 元,其他构筑物每平方米50-100元。

十二、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意见不一致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有关规定
(一)征收过程中,按照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房屋状况、评估结果、补偿协议”在征收范围内,街道办事处及房地产网站予以公示,保证群众的知情权,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操作,实行阳光征收,既要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迁就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确保征收顺利实施。
(二)自本方案公布征求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厂房的,改变房屋土地用途;违反本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征收工作人员要尽心尽责、热情服务、决不允许任何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若有此行为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西城街道要依法实施征收,被征收人要顾全大局,支持西城科技园区老旧区提升改造建设,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征收工作的进行。对围攻、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的,依据相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文件办理。
(六)本方案由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和西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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