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
阜阳交警公布三起典型案例
都和电动车有关
值得注意的是
其中两起事故
电动车驾驶人被撞后
还要承担次要责任
共同的原因为:
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
01
2023年07月27日10时41分,任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清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花园小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过路赵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侧面碰撞,造成骑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赵某驾驶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
02
2023年07月31日14时28分许,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颍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林颍路交叉口时,与西向北过路的电动两轮车侧面碰撞,造成骑乘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轿车驾驶人张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两轮车上路行驶,通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骑车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03
2023年07月31日15时40分,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柳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柳清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关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侧面碰撞,造成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高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右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骑着非机动车过斑马线
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无法及时反应
易引发交通事故
也易与行人发生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