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界首房地产经纪服务,最新规范措施!

9月12日,阜阳市房屋管理局、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省级两部门规范房地产经济服务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要求,阜阳市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快信息化建设,搭建或完善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
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通过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从业人员管理、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用评价等工作。
要不断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提升平台便民服务水平,方便业务申请和群众信息查询使用。
推动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税务、司法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平台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运行机制。
二、加大信息公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
严格落实未备案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管理规定,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在政务网站显著位置或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上,实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选择已备案机构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防范交易风险。
三、推广实名制登记,强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行为监管
各县(市)要在本辖区内,积极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实名服务、为备案人员发放全市统一样式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卡片内容包括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职业资格、所在机构名称及备案号等,并标注二维码。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信息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查看持卡人从业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评价监督。
各县市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要落实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监察工作,要鼓励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全市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有效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销售业务。通过代理销售、分销和包销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明示销售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费或佣金应当按照“谁委托谁支付”原则,不得转嫁给购房人,要落实好业务记录制度,及时将中介费或佣金的收支等情况录入业务档案。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返佣”等不正当方式诱导或通过隐瞒、欺诈、胁迫等手段让消费者签订合同。
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建立收费清单出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价格管理主体责任,自觉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价格,并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各方分别留存。
经纪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反垄断监管力度,发现有涉嫌垄断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调查并上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案件核查。
要加强反垄断宣传,适时组织房地产经纪反垄断合规宣讲,营造反垄断良好行业氛围。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要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托)管制度,加强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托)管,严格区分经纪服务费和交易资金收存。
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七、加强合同违法行为监管,规范交易权益行为
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监管,持续规范整治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强制消费、强制服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要加快推动网签备案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税务系统、银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八、加大对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力度
加强部门工作联动,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伙同房地产估价机构过高评估房产价值、侵占或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经纪主管部门要健全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制度,依托信息化平台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情况、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将上述信息推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九、切实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健全行规行约
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执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不断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和行风建设引导,提升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服务保障能力和诚信守法意识。对存在违反行业管理规范、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群众权益等情形的,依据行规行约给予全行业自律处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给TA赞助
共{{data.count}}人
人已赞助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