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界首老城区改造进程,改善西城街道汪庄片区居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满足被征收人安置的多样性选择,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项目的正常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界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现就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6日前经意间和建议反馈至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电话(传真):0558-481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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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
2023年11月16日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具体内容
项目名称:
界首市西城街道汪庄社区汪庄片区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范围:
养城大道以东,界光路以西,鑫汇路以南,园艺路以北
征收大致范围(具体请以实际为准)
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采取房票安置,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由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
征收补偿标准及选房办法
住宅房屋
1.房票安置:
按“界首市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执行。被征收人可在房产中心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房。
2.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按每平方米4400元计算。
3.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为70、90、120平方米三种套型)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 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7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可选择 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120平方米,可选择120平方米安置房户型。
(4)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实行一户一宅、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4400元购买。
非住宅房屋(不包括出让土地上建设的经营用房)
1.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合法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在明珠嘉园。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时发放的安置房序号为准,按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的,一次性支付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30个月;30个月后不能交房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支付临时安置费为24个月。
奖励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住宅房屋
1.在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房票安置且签订安置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选择房票安置合法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选择房票安置合法面积每平方奖励200元,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2.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货币补偿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4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3.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阶段内选择产权调换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元的奖励;在第二阶段以后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4.对有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或2006年4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未改变的,按合法房屋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没有房产权证的可按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由被拆迁人选择其中一种奖励办法,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5.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5%的一次性奖励。
6.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补偿价格给予10%的一次性奖励。
7.对房屋证件及航拍图房屋未改变的奖励中,被拆迁人只能选择一种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8.回购旧房:对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平方米给予20元的回收奖励,被征收房屋由西城街道委托具有建筑拆迁资质的企业统一实施拆除。
(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本方案确定的期限内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400元、150元奖励。
对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一)证件齐全且有效的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三证齐全的(房地产权证、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按依法登记房屋的面积认定。
(二)部分有效证件房屋的奖励认定
具有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视为合法面积给予认定。转让房地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则上对原房主进行补偿,但考虑到系一户一宅房屋用于实际居住,且被拆迁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可以与现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不享受拥有证件的奖励。
(三)2006年航拍图有记载房屋的奖励认定
2006年4月30日航拍平面图有记载并与航拍图面积相符的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四)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有记载的房屋的奖励认定
在2006年4月30日以后至2013年期间所建房屋,积极配合征迁工作的,参照合法建筑的8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1.5倍计算。
(五)对于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尚未建成房屋且系一户一宅的奖励认定:
1.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旧房拆掉新房尚未建成的房屋(无建成面积不予补偿),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经个人申请、社区审核、征收工作组研究,具有2口人一户的可购买70平方米安置房,三口人以上一户的可购买9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80%部分价格按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计算,剩余部分按市场评估价4400元计算。
2.在2006年4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主体工程已完工(楼已封顶)的房屋,参照合法建筑的60%给予认定,剩余面积按重置价计算。
(六)2013年9月30日航拍图上无记载的房屋,按其他建筑处理。
(七)在征收期间突击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一切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均不予补偿。
其他建筑
为最大限度地照顾被征收户的利益,对认定的其他建筑作如下处理:
(一)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第一阶段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按600元给予自拆奖励,砖瓦结构每平方米按500元给予自拆奖励,砖木结构按每平方按400元给予自拆奖励,其他房屋按每平米100-300元给予自拆奖励。
(二)对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未按期完成搬迁的,一律不给予自拆补贴,并依法实施拆除。
征收补偿决定及强制征收
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及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以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原因,不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