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男子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商某某、孙某某、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一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商某某、孙某某、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其中王某找到徐某某、徐某某找到商某某、商某某找到孙某某。孙某某组织盛某某、洪某某、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夏某某七人办理银行卡后,到山东省济南市帮助他人转移支付网络违法犯罪资金。经查,洪某某等人银行卡参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7190433.45元,其中盛某某银行卡参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417885.52元。

 

界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徐某某、商某某、盛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某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徐某某、商某某、盛某某系从犯,对五被告人均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五被告人均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孙某某、徐某某、盛某某均退出违法所得,且被告人徐某某、商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玲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五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持续利用电话卡、银行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深刻认识非法买卖“两卡”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切莫为了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租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提供作案工具,成为其违法犯罪的“帮凶”,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后悔莫及。(聂涛)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给TA赞助
共{{data.count}}人
人已赞助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