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吴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物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曾任某小区物业保安、小区物业经理等职务。在担任小区物业经理期间,吴某某与会计私设“小金库”,将收取的电梯控卡费等用于个人消费、发放过节费等。吴某某担任物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继任该小区的物业经理和会计保留“小金库”,继续将小区地下车库租赁费等收入进行私分。同时,吴某某将该物业公司管辖的各小区的项目维修、小区绿化等业务指定专人承接,并收取“回扣”“好处费”。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