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界首骑电动车的都看看!这种情况要担责!

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了一起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当事人高某某
因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
被判自行担责40%
……

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
发生事故受了伤

2023年6月,市民高某某在街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接送女儿甜甜( 化名)。共享电动自行车配置了安全头盔,但高某某认为路程很短,不佩戴头盔也不碍事。不料,意外很快来了,在一路口红绿灯拐弯处,高某某驾驶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高某某和甜甜均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由冯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甜甜无责任。受伤后,高某某和甜甜花费了治疗费用,而冯某在事故发生后垫付1000多元后,再也没支付任何费用。高某某和冯某多次协商,对方均以经济困难、生活没有保障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高某某将冯某起诉到颍泉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被判自行担责40%
获赔6万余元

颍泉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高某某在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时,载带甜甜,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也没有对甜甜加以固定,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原告欠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告冯某的赔偿比例。
经过法官核算,酌情减轻被告冯某4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冯某赔偿原告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冯某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经济困难,事故发生时,高某某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应减少自己的赔付金额。

近日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市中院二审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经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作出了认定,当事人均未提出复核申请,因此,该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划分双方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对于冯某的困境,法院表示理解和 同情,但个人经济状况不属于减轻其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所以对冯某提出减轻赔偿责任的 上诉理由,法院无法支持。最终,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虽然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并不代表驾驶人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高某某和甜甜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法院以此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因此,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头盔,否则遇到交通事故不仅自己受伤,还很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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