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东首例,造成疫情传播,这对夫妻被判刑!界首公布3例无症状轨迹!

安徽疫情通报

2022年11月23日0-24时,安徽省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例(蚌埠市蚌山区1例,铜陵市郊区1例),新增无症状感染者87例(合肥市肥东县2例、长丰县5例、瑶海区2例、蜀山区2例、包河区6例,淮北市濉溪县1例、相山区1例,亳州市谯城区2例,宿州市砀山县1例、萧县7例、埇桥区6例,蚌埠市五河县1例,阜阳市颍上县1例、界首市1例、临泉县2例、太和县1例、颍州区7例、颍泉区1例、颍东区1例,淮南市寿县5例、田家庵区1例,滁州市定远县2例,六安市霍邱县1例、金寨县1例、金安区2例,马鞍山市和县1例、花山区1例,芜湖市镜湖区5例、弋江区5例、鸠江区8例,宣城市泾县2例,铜陵市郊区1例,安庆市岳西县1例、宜秀区1例)。上述感染者中,除合肥市肥东县1例、长丰县2例,宿州市埇桥区2例,阜阳市颍东区1例为重点人员筛查发现,合肥市瑶海区2例、包河区3例,宿州市萧县3例,蚌埠市五河县1例,阜阳市界首市1例,六安市霍邱县1例、金寨县1例,马鞍山市和县1例为省外返回人员外,其余均为在隔人员。

新增3例省外返界无症状感染者情况通告
11月22日,界首市在闭环转运的返乡人员中检出3例核酸异常,经阜阳市专家判断均为无症状感染者。现将情况通告如下:

感染者1:11月19日提前主动报备从北京返乡,于11月20日16:12分到达界首南站,由家人接至家中进行居家隔离,21日核酸检测异常,已闭环转运至阜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无社会面活动轨迹,无外溢风险。

感染者2:11月22日自新疆喀什市返回界首市,由我市120闭环转运至界首健康驿站集中隔离,当日核酸检测异常,已转运至阜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无社会面活动轨迹,无外溢风险。

感染者3:11月20日乘坐G2811次高铁10车自石家庄站至阜阳西站,下车后由我市120闭环转运至健康驿站隔离点进行健康观察,11月22 日核酸检测异常,已转运至阜阳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无社会面活动轨迹,无外溢风险。

请广大市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近期,全国、全省已经周边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地返乡人员逐步增多,极大增加了疫情输入风险。如果近期有来(返)界意向的,请务必与目的地社区(村)提前报备,或拨打0558-2859936、2858565进行联系,来(返)界后自觉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不主动报备,一旦引发疫情传播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界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11月23日

造成疫情传播,阜阳一对夫妻被判刑
2022年11月15日,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系颍东区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颍东首例,造成疫情传播,这对夫妻被判刑!界首公布3例无症状轨迹!
该案庭审录像截图被告人兰某、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
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兰某、刘某驾驶号牌为皖AG2595的厢式货车离开上海,辗转江苏省常州市、上海市、江苏省镇江市、安徽省芜湖市等地后前往阜阳。

同年3月31日晚,二被告人从济广高速阜阳东高速出口和袁寨出口下高速时,疫情检查卡点工作人员发现两人是从疫情重点发生地上海返回人员,因此告知二被告人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后二被告人不愿隔离、自愿返回。二被告人重新上高速后一直在颍上服务区滞留。

同年4月1日,兰某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由刘某电话联系秦某和马某(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兰某回到阜阳市内,次日马某驾驶车辆从合肥市至阜阳市途中从阜阳市颍上高速服务区将兰某载带到颍东区小巫庄附近高速段,秦某在此等待并指示下车地点,兰某下车后与秦某共同回到阜阳市颍东区。同日下午,刘某从太和县下高速后驾车前往阜阳市颍东区同兰某汇合,后两人在颍东区盈田工业园附近的车上生活,同年4月2日兰某两次到颍东区新华街采购物品。

同年4月3日上午,刘某核酸检出新冠阳性,后两人被医疗隔离,期间兰某核酸检出新冠阳性。

2022年4月3日下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兰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兰某隐瞒行程、拒不配合调查。

同年4月4日阜阳市颍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新华街仁和大药房等区域进行管控。

经调查,兰某关联新型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1人、密接者34人、次密接者311人;刘某关联密接者31人、次密接者24人。

颍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刘某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管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兰某、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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