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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划定阜阳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
划定我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若擅自破坏燃气设施
或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
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公告》
燃气管道设施的
最小保护范围包括
▷ 低压(P≤0.01MPa)和中压(0.01MPa〈P≤0.4MPa)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 次高压(0.4MPa〈P≤1.6MPa,下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 高压(1.6MPa〈P≤4.0MPa)及高压以上(P>4.0MPa)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此外,市城乡建设局还划定了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独立调压站的最小保护范围、独立调压站的最小控制范围等。 据了解,燃气管道设施中的低压管道,是指进小区、入户,且压力较低的管道;中压管道,一般是市政管网中的燃气管道;次高压、高压及高压以上管道一般是指长输管道(如西气东输管道)及天然气门站内外的相关管道,压力相对较高。这些管道,一般布设于地面以下。
“长期以来,时有第三方施工破路,对路面以下燃气管道造成损伤,致局部燃气泄漏、停气抢修,并带来安全隐患。”阜阳市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士介绍,在此背景下,我市划定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02 保护范围内,这些行为禁止 据了解,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绳索; ▷ 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03 保护范围内,如何开展施工 《公告》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将施工范围、工期、涉及燃气设施的具体施工时间等事项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在施工作业前,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燃气供应企业应指派技术人员提供指导,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城建、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04 破坏燃气设施,最高罚款10万元 此外,记者获悉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公告规定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 依法从严处理 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1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 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 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02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