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仍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局于2024年2月28日发出公告,催告你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现催告、通知期限已届满,你企业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无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向你企业发出《强制注销企业告知书》,你企业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强制注销你企业,请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界首市行政审批局,未缴回的由市行政审批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
企业被强制注销登记后,主体资格终止,但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仍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自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被强制注销企业的主体资格终止。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界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