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布!涉及界首、太和、颍上…

最新消息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三批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公布!涉及界首、太和、颍上…

据悉,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民生领域,严厉打击危害人体健康,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

第三批典型案例

具体如下

案例1.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阜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阜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六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阜阳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味盐汽水”进行了抽样检验。2024年3月2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0:GZJ24340000341730605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柠檬味盐汽水”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不合格批次“柠檬味盐汽水”已售完,颍州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7月7日,当事人投料生产上述批次“柠檬味盐汽水”成品277箱,检验样品使用1箱。2023年7月9日,销售给合肥某食品商行276箱,后由该食品商行销售给六安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值金额2216元,违法所得41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酵母”等是评价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标准,菌落总数、酵母数严重超标将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食用价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抽检监测力度,不断提高抽检覆盖率,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案例2.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东区某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2月20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东区某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不锈钢餐碗”实施抽样检验,经安徽天祥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使用的可重复利用的“不锈钢餐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TXCJ202312006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一种低毒物质。如果该物质在餐具上残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餐饮企业和个人应确保使用合格的洗涤剂,并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流程操作,确保餐具充分冲洗干净。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对餐饮企业餐具清洗消毒的监管力度,确保餐具使用环节食品安全。

案例3.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5月8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04元,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场所V38、V43号桌各有2名顾客正在饮酒,经民警查询,这两桌顾客中各有1名饮酒人员属于未成年人,另在当事人后厨和仓库内发现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凉面)30袋、无中文标签啤酒30瓶,颍泉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向未成年人顾客销售酒水,违法所得374元,于2024年3月购进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凉面)35袋,已售5袋;无中文标签啤酒5箱,每箱24瓶,已售90瓶,货值金额共计1980元,违法所得123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制品,在店堂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烟酒制品消费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案例4.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界首市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5月7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界首市某电动车门市部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2辆“宗申”牌电动三轮车,车架号为LZSMJFTF7P8053550,无3C认证,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未查询到该电动车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现场亦不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三轮车,界首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上述电动三轮车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从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定制购进,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共购进2辆,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界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严厉整治电动自行车行业乱象,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经认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全力净化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消除上述行为带来的道路安全、人身安全隐患。

案例5.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颍上县某酱香猪蹄店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22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颍上县某酱香猪蹄店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并作出没收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1.26万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4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电子秤专项整治要求,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1台,型号:ACS-20,生产商无法辨识,最大秤量和最小秤量无法辨识,分度值:10g,标签标示:“沪制00000318”字样,秤体上无检定合格标识,执法人员现场使用5000g的砝码对该电子秤从中间和四角进行效验,电子秤分别显示:6000g、5990g、6005g、6000g、5985g,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从颍上县农贸市场购进上述型号为ACS-20电子称一台在其店内称重交易结算使用,经颍上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定,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为未经周期检定且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该电子秤违法所得1.2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的电子秤俗称“八两秤”,这类电子秤显示虚假物重,造成购买的商品“缺斤短两”,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紧盯民生消费领域,持续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6.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太和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案

2024年6月12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太和县某烟酒店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9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现场发现标识为“镜湖秘酿 人民大会堂特供”白酒6瓶,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从其亲戚处拿到上述标识为“镜湖秘酿 人民大会堂特供”的白酒30瓶置于其店内销售,上述白酒标签的正面中间标有“镜湖秘酿 人民大会堂特供”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特供人民大会堂的相关证据,标注内容虚假,货值金额17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非法制售的“特供酒”成本低、酒质差,大部分加工窝点脏乱差,卫生条件远达不到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广大消费者要切实提升防范意识,市场上宣称“特供酒”“专供酒”的大部分产品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购买酒品时应选择正规商家,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反映。

案例7.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销售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3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动车销售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5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天津市朋易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产品合格证”“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结论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购进天津市朋易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速派奇电动自行车2辆,销售1辆,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6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年销量已突破5000万辆,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稳居世界第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使用风险。

案例8.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泉县某灶具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6月5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泉县某灶具厨具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河南雨杰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JYT0.6”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慈溪市乐辰五金配件厂生产的“JYT0.6L”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广东省容桂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50猛火灶”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JYT0.6”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JYT0.6L”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关闭压力”“出口压力”检验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150猛火灶”家用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结构-结构的一般要求”“结构-燃气导管”检验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JYT0.6”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30个,“JYT0.6L”家用瓶装液化气调压器10个,“150猛火灶”家用燃气灶具5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50元,违法所得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灶管阀”产品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灶管阀”产品行为,加强不合格产品追踪溯源,全力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给TA赞助
共{{data.count}}人
人已赞助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