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违法所得179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卷的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红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1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上线“猫头鹰”、“烛阴”、“信仰”、“老夫子”四人利用信网络实施犯罪,通过在QQ群发布收购信息为四人收购手机卡并向四人出售,后按照四人要求,指导售卡人员将其收购的手机卡邮寄至指定地点。至被抓获,被告人马某某共收购、出售手机卡共计359个,非法获利17950元人民币。其中41个手机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涉案诈骗金额共计6162193.53元人民币。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收购、出售手机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