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
预防犯罪基础篇
0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听起来似乎让人害怕,它会单纯要求对小朋友们严格管理、强化惩戒甚至损害我们的自由与合法权益吗?
答:错误!这部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在保障小朋友们的身心健康、培养大家良好品行的基础上有效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项工作的开展将立足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充分尊重小朋友们的人格尊严、保护大家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02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的父母或者老师单方面的工作吗?
答:当然不是了!我们的父母和老师确实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着非常关键的责任,但国家同样要求和呼吁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来,为各位小朋友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03
作为未成年人自身,我们在预防犯罪工作中应当担任什么样的角色、承担哪些任务呢?
答:我们在学习和日常生活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断提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的水平。既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遇到问题是也要及时同家长或老师沟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04
我们作为青少年学生,身处在不同的成长环境和生活背景,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的开展会采用千篇一律的方式,不考虑人与人的差异吗?
答:当然不会!各位同学不仅身处不同的生活环境,受到不同年龄及不同性性格的影响,对社会接受能力和对危险的识别、抵御能力均由较大差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将充分重视个体差异,寻找最恰当的方式帮助小朋友们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犯罪教育篇
05
小朋友们在接受预防犯罪教育过程中,将会学到哪些内容呢?
答:预防犯罪教育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展开,着重增强大家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帮助大家树立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管控的能力。希望小朋友们在参加预防犯罪教育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学以致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06
有的小朋友认为:“预防犯罪是学校老师的工作,我们回到家里就可以随心所欲了”。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吗?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同样承担着关键责任,良好家风是良好学风的基础。小朋友们在家依然要遵规守纪、树立优良道德品行。
案例警示: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小涵是一名中学生,一天在家做作业的时候,他看到爸爸正在抽烟,一时心动,问爸爸要烟抽,说吸烟能提神想要尝一尝。爸爸欣然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涵爸爸予以劝诫、制止,小涵爸爸还是偷偷把烟塞给小涵,于是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07
当我们在学校发现个别同学存在不良行为或特殊暴力倾向,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我们应该及时向老师和家长报告,寻求他们的帮助。学校和老师有能力、也有信心帮助心理不适的同学恢复正常生活,值得大家的相信!
案例警示:凝聚各方力量,加强和规范派设法治副校长
亳州市谯城区322个中小学,每个中小学都配有“法治副校长”,同时还有1302名德育课教师,充实学校德育教学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不良行为干预篇
08
有些同学觉得经常旷课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能够按时完成作业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吗?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按时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不仅是每位同学应尽的义务,也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经常旷课甚至逃学属于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应当坚决予以抵制。
案例警示:拒绝淫秽色情,享受健康生活
天天是一名 13 岁的初中生,他的父母一直很忙,平时没有时间照看他。在一次上网的过程中,他不小心打开了一个未知的链接,里面全是一些暴露的、色情的小视频。出于好奇,天天点开了。因为从来没有接触这些事物,天天逐渐沉迷,经常趁着爸爸妈妈不在的时候一个人在家里观看。渐渐的,天天变得不能控制自己,不能分清现实和虚拟世界,终于有一天晚上,他在路上试图对一名年轻女性实施侵犯。女子不断喊着救命,但天天还是没能停下来。最后警察叔叔被叫喊声吸引过来,及时制止了天天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09
一些同学的父母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对大家疏于教育甚至娇惯纵容,这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同学们的健康成长吗?
答:父母的疏于管教必然不利于小朋友们养成正确的生活习惯、培养良好的生活态度,不利于大家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小朋友们要努力提升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辨别是非的能力,遇事及时同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联系,避免误入歧途。
案例警示:擦亮眼睛交朋友,外出玩耍别违法
小明的父母平时特别忙,没有时间照顾他,因此小明特别孤单。有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结识了同校的不良少年小黄和小红,他们说告诉小明,只要加入他们,就可以有好多好哥们,小明心动了,因为他不想感受孤独的滋味。一次行动中,小黄和小红准备偷一名同学刚买的演唱会门票,小明从没干过这种事情想要放弃,但在小黄和小红的威逼利诱下,小明同意趁着教室没人为其望风。但是监控清楚地记录下他们的行为,因为涉案金额少,小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受到相应的处罚。小明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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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会采取怎样的教育管理措施?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区分,学校在面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时,会根据情况采取包括训导、要求参加教育和服务等不同的措施加强管理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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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外玩耍时,由于时间过晚可以直接在外过夜,或者直接在其他同学家过夜吗?
答:不可以。各位同学如果需要在家庭以外的地点过夜时,必须要提前征得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与父母产生不愉快的事情,更要直面问题、加强沟通,及时寻求老师或其他亲人的帮助,切勿自行在外过夜甚至离家出走,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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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区分,那么哪些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呢?
答: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案例警示:安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3 年 10 月 27 日中午,河北省鹿泉市(现石家庄市鹿泉区,下同)某中学学生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贾某甲为“结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庆祝生日,并在位于鹿泉市体育场附近的面摊一起喝酒吃饭。酒后,被告人柏某某与安某某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先发生争执,后四人离开饭店到附近的鹿泉市体育场,被告人柏某某又与贾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柏某某问谁有刀子,被告人安某某从右侧裤兜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告人柏某某遂从安某某手中拿过折叠刀刺向贾某某左胸,后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贾某甲将贾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贾某某 4 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安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但安某某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悔罪并积极将被害人送医院救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依法改判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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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一旦接到举报或发现有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我们将有可能面对什么样的矫治教育措施呢?
答:。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包括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在内的多种矫治教育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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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学凭借父母溺爱或放纵,拒绝接受家长和老师的管理教育,实施诸多严重不良行为,我们面对这样的同学是无计可施吗?
答:当然有相应的处理办法。面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学校无力管教的,可以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案例警示:“督促监护令”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2019 年 3 月 19 日晚,黄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黄某甲纠集林某、王某(二人均 16 周岁,职校在校生)等人与对方斗殴。其间,黄某甲持钢管,林某、王某二人徒手共同殴打对方,造成黄某乙轻伤二级。同年 4 月 10 日,林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王某还协助抓获同案人黄某甲。林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 15 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 年 4 月 2 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6 月23 日,检察机关对林某、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2 月 23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仓山区检察院针对本案中发现的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充分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确认家庭监护不力与涉案未成年人问题的关联后,在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林某、王某的父母监护不当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提出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等监护措施,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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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认为,趁着年龄小,我们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会受到任何惩罚。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之后,还会有这样的情况吗?
答: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一放了之”的情形不会再出现。
案例警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开展帮教矫治工作
2020 年 1 月 11 日 3 时许,黄某某(犯罪时 16 周岁)为了获取上网费用,伙同韦某某(未满 14 周岁)到柳州市某小区楼下,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 1870 元的电动车。失主次日报案,公安机关在某宾馆内将黄某某及其同伙抓获,后找回被盗车辆。案发后,黄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 个月考验期届满后,柳北区检察院于 2020 年 11 月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其家庭管教无力、监管环境差,因长期辍学没有学籍、文化程度低,所在社区缺乏帮教条件等问题,柳北区检察院向柳州市检察院汇报,柳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市教育局沟通,协调解决入学事宜,持续开展帮教矫治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重新犯罪预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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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接受矫治和整改期间,是否会继续学习和接受教育?
答:是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等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将接受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教育等,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案例警示: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帮教工作
小 Y(化名),男,15 岁,武汉市本地人,由于受人邀约,于2018 年在某区参与了一场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扣留,因未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16 岁),由公安机关移交区检察院进行审查,按照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是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希望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可是小 Y 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严重错误,反而将年龄视为 “优势”,置法律于不顾,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难以对他进行长期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 年 4 月,区检察院联合团区委,委托武汉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少年事务社工,为小 Y 提供临界预防跟踪帮教社会工作服务。本个案服务作为区检察院“七色阳光、守护成长”临界预防品牌项目的一部分,成为武汉市建立临界预防工作的首次尝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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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安置帮教政策?
答: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护人、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