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假期期间
临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接到群众举报
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备箱门打开
对着车外燃放烟花
临泉交警立即展开调查,并锁定车辆,将驾驶员路某明传唤到城区交警七中队接受询问。经查,1月1日晚,在泉河四桥上,路某明驾驶车辆将后备箱打开,向外燃放烟花。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民警对路某明(持A2D驾驶证)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予以处罚,路某明对处罚无异议。该案件已移交园区派出所。
交警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请远离机动车
烟花爆竹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燃放时极易引燃车内物品
遇有燃油泄露、电路老化等问题
明火会导致车辆自燃事故发生
后果不堪设想
烟花虽美,却不能任性燃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扣6分。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一次记六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