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不是我爸?法院判了!

之前,曾有过“证明我妈是我妈”的新闻。现实中,打官司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不少,但能通过诉讼否定亲子关系吗?近日,太和法院就审判了这样一起案件:太和一女子将自己与别人生的女儿户口落在了前夫户口簿上,想要迁出却遭到了前夫的拒绝,女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父亲”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会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和别人生下女儿,将前夫写成孩子“父亲”

现年41岁的小范老家在太和某乡镇,十多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小高并结婚。婚后,夫妻二人经常发生争执。长时间的争吵,让小范一气之下离家外出务工。直到2015年2月,小范和小高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随后,小范与在外务工时认识的小李走到了一起,并于2016年4月产下一女。

由于离婚后小范的户口仍在前夫家未迁出,当时,她就把女儿的户口也登记在前夫的户口上。为了让女儿能顺利上户口,小范将她出生证明上“父亲”那一栏,填上了前夫小高的名字。

后来,小范带着女儿来到小李的老家内蒙古生活。今年9月,小范的女儿即将上小学,但户口落在太和老家,在当地入学成了难题。为此,小范多次找到前夫,希望对方能配合将女儿的户口迁出。然而,她的要求却遭到了拒绝。

为此,小范将女儿户口簿上的“父亲”小高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女儿和小高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近日,太和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小范与小高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当时女方没有怀孕。2016年4月,小范与他人生育了女儿。在接到小范的起诉后,法院通知小高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小高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小范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证明等必要证据,小高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故对小范请求确认女儿与小高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太和法院依法认定小范女儿与小高不存在亲子关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后新增的案由之一。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明确,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必须同时满足。

法官提醒: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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