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8日
临泉县公安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成功办结一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案
抓获违法行为人1名
开出了全市首张“反电诈”行政罚单!
2022年12月份
临泉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发现
嫌疑人刘某
在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
网络犯罪进行资金流转的情况下
仍主动将个人名下3张银行卡
出租给他人使用
并从中非法获利2300元
目前
临泉刘某因涉嫌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被依法行政罚款46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